建管〔2008〕235號
關于加強推廣使用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和
“徽匠”徽標的意見
各市建委:
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和“徽匠”徽標已經我廳《關于公布安徽建筑文化年有關活動結果的通知》(建管函〔2008〕196號)予以公布。為在全行業唱響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,激發企業振奮精神、奮發圖強的豪情,充分發揮“徽匠”徽標的作用,大力展示安徽建筑業的精神風貌,現對加強推廣使用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和“徽匠”徽標提出如下意見。
一、積極唱響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
1、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為王明亮作詞、李廣育作曲(詳見附件1)。
2、各市建筑管理部門和各類建筑業企業,條件具備的應積極組建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合唱隊,演唱形式為小合唱和大合唱。
3、各市建筑管理部門、建筑業行業協會和建筑業企業,應將奏唱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作為本部門或單位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,通過舉辦文藝匯演,在慶祝會、表彰會等大型活動前奏唱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等形式,擴大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的影響,使其逐步深入人心。
4、在奏唱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時,必須嚴肅、莊重。
二、推廣使用“徽匠”徽標
1、“徽匠”徽標為淮南中發電力實業總公司李士同創作,為方形印章式圖標,含有皖南民居建筑風格和“匠”字,寓意為“徽匠”(詳見附件2)。
2、“徽匠”徽標亦為安徽建筑業徽標。
3、徽標基本色為紅色,但使用者可根據飾物顏色確定其使用顏色。
4、各類建筑業企業大門、會議室及建筑工地等相關場所應根據環境制作、懸掛或印制“徽匠”徽標。
5、全省各級駐外建筑管理機構、省外建筑工地必須懸掛或印制“徽匠”徽標。
6、安徽建筑工人的工作服、安全帽上要印制“徽匠”徽標。各類建筑企業(含勞務企業)宣傳冊封面,建筑相關活動場合和與活動相關的禮品、紀念品、宣傳品及公益廣告等均要使用“徽匠”徽標。
三、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擅自改變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的歌詞與歌譜;不得擅自改變“徽匠”徽標的圖形。
四、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和“徽匠”徽標的所有人為安徽省建設廳,其它單位與個人以盈利為目的使用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和“徽匠”徽標必須經安徽省建設廳同意。
附件:1、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詞曲
2、“徽匠”徽標圖案
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
附件1:《安徽建筑業之歌》詞曲.doc 附件2:“徽匠”徽標圖案.doc |